为加强对学院印章使用的管理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:
一、学院印章代表学院、具有权威性。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,保证学院正常公务活动的开展,凡涉及学院事项的印章使用,必须填写“用印登记表”,由本部门领导签字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其中涉及全院利益的问题或重要事项,还要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。
二、一般事务性公文或介绍信,经院领导签发的公文、报表等需加盖学院印章的,由院办公室给予办理。凡院办公室印章能解决的问题,就不再加盖学院公章。
三、各系公章的使用,只限以各系名义向学院打的请示报告、填写的各种表格、学生成绩单的证明以及用于业务往来的公函等。
四、管理印章人员,要坚持原则,严格把关。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。
五、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。
外国语学院
2011年1月